薛增娃、赵雅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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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41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增娃、赵雅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薛增娃;赵雅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恢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增娃,男。被执行人:赵雅琴,女。薛增娃申请执行赵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雅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薛增娃支付案件款6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10元。但被执行人赵雅琴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雅琴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赵雅琴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产、公积金等查询,查询到赵雅琴名下有银行存款11444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通过我院对被执行人赵雅琴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雅琴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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