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龙、刘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43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2439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雪龙、刘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雪龙;刘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2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雪龙,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刘洁,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杨雪龙与被执行人刘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6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二项、第五项确定:若被执行人刘洁逾期未清偿,由申请执行人杨雪龙代为偿还上述借款,被执行人刘洁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予以协助办理清偿及抵押注销手续,被执行人刘洁自申请执行人杨雪龙代为清偿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将申请执行人杨雪龙清偿的借款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雪龙,并自申请执行人杨雪龙代为清偿完毕之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雪龙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洁负担,此款被执行人刘洁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雪龙。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就向上述约定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汽车、无股权、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沛审判员 刘家红审判员 朱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稼垄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