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9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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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9058号案件名称
王斌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9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黄一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3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沪0113民初132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发回重审;2.案件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的混淆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被上诉人搭建的围墙影响其自有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非在本案中要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行政法律授权、搭建过程有无违反行政法规,该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相邻关系调整的范畴,而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系受市、区二级政府的委托和部署为由,就认定本案不属于《民法典》调整范畴,显然是违反《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二、上诉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系争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围墙的严重影响,同时,诸多法律文件也同时对围墙的建造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原审法院无视有关规定及事实情况,贸然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于法无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未作书面答辩。王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将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外围墙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斌系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12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在上述房屋外加盖围墙,该围墙高约4米,严重影响王斌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和通风。围墙高度违反规定,远高于2.2米,不利于王斌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房屋距围墙的距离约4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将围墙加盖至4米后,致使居住建筑无法达到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过高的围墙,也不利于充分的通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建造的围墙严重了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影响了王斌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恢复原状。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涉案小区外围墙进行整治,因此产生的纠纷并不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王斌提起诉讼认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加盖的围墙严重影响其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和通风,故要求排除妨碍。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系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涉案小区外围墙进行整治,一审法院认为因此产生的纠纷并不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王斌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邬 梅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9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光复路221弄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玛路800号。负责人:黄一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3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沪0113民初132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发回重审;2.案件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的混淆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被上诉人搭建的围墙影响其自有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非在本案中要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行政法律授权、搭建过程有无违反行政法规,该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相邻关系调整的范畴,而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系受市、区二级政府的委托和部署为由,就认定本案不属于《民法典》调整范畴,显然是违反《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二、上诉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系争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围墙的严重影响,同时,诸多法律文件也同时对围墙的建造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原审法院无视有关规定及事实情况,贸然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于法无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未作书面答辩。王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将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157号103室房屋外围墙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斌系宝山区通河八村157号103室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12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在上述房屋外加盖围墙,该围墙高约4米,严重影响王斌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和通风。围墙高度违反规定,远高于2.2米,不利于王斌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房屋距围墙的距离约4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将围墙加盖至4米后,致使居住建筑无法达到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过高的围墙,也不利于充分的通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建造的围墙严重了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影响了王斌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恢复原状。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涉案小区外围墙进行整治,因此产生的纠纷并不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王斌提起诉讼认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加盖的围墙严重影响其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和通风,故要求排除妨碍。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系根据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涉案小区外围墙进行整治,一审法院认为因此产生的纠纷并不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王斌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汪汝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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