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君、苏长芬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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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51号案件名称
李华君、苏长芬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华君;苏长芬;李广强;王玉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君,男,1963年5月12日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苏长芬,女,1968年9月25日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山区。被执行人:李广强,男,1960年7月18日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王玉清,男,1968年9月27日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华君与被执行人苏长芬、李广强、王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1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长芬、李广强、王玉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长芬、李广强、王玉清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更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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