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仲、李奇峰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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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614号案件名称
孙仲、李奇峰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仲;李奇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614号申请执行人:孙仲,男,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盛,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系孙仲父亲,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李奇峰,男,满族,1980年8月16日生出,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申请执行人孙仲与李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2)中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4月0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今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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