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亚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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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1947号案件名称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亚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亚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1947号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汇丰路北段西侧祥和苑103号。法定代表人:杨成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礼,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崔亚鹏,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亚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正在私下协商解决。本院认为,现原告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作市盛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同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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