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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贾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2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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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2818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贾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贾闯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2818号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158号。负责人:吕玉龙,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娇,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辛集市。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贾闯,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与被告贾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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