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贾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28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2818号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贾闯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贾闯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2818号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158号。负责人:吕玉龙,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娇,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辛集市。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贾闯,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与被告贾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