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得平、高发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6执恢2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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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6执恢21号之五案件名称
朱得平、高发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得平;高发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6执恢2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朱得平,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被执行人:高发年,男,1967年7月18日,汉族,住塔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得平与被执行人高发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得平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发年的证券登记、工商总局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询。2021年5月27日向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6月17日向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塔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021年9月17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支公司调取证据,对被执行人高发年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工商注册、股息红利、社会保险、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6月17日走访了塔城市阿不都拉乡巴斯阿不都拉东村村委会,经过以上调查被执行高发年拥有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阿不都拉乡巴斯阿不都拉东村3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22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同时还拥有一辆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轿车,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登记、工商注册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和股息红利。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查封,于同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轿车。2021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高发年位于塔城市阿不都拉乡巴斯阿不都拉东村3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司法拍卖,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2021年9月15日本院向申请人通知,是否同意对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第二次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121842元接受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并要求暂不处置高发年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起亚牌小型轿车。现被执行人高发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古力米娜沙力甫汗 审 判 员 努尔古丽莫太 审 判 员 褚万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巴黑拉乌扎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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