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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明仔与罗波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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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060号
  • 案件名称

    肖明仔与罗波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肖明仔;罗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肖明仔,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罗波,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肖明仔与被执行人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30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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