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会山、刘培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7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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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704号之二案件名称
那会山、刘培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那会山;刘培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那会山,男,1939年8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崔家哨)。被执行人:刘培国,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那会山与刘培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资款5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培国名下的存款、车辆、收益类保险、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培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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