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3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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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23908号案件名称
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艳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23908号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社区服务中心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忠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艳敏,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艳,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瑞思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綦宗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申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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