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燕、李树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70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703号之二案件名称
宋春燕、李树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宋春燕;李树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春燕。被执行人:李树祥。申请执行人宋春燕与被执行人李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9民初7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在期限内返还欠款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0元,并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3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宇审判员 刘鹏程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民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思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816号 下一篇 钟银、戴虎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