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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思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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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816号
  • 案件名称

    朱思聪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思聪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816号被执行人:朱思聪,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被执行人朱思聪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3邢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朱思聪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没收标的有抵押,且抵押权人已向双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 兴审 判 员  黄卫平审 判 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潘泽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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