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等鲁文杰、武治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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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04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等鲁文杰、武治国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鲁文杰;武治国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7155318337。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文珍,男,汉族,现年48岁,住玛纳斯县,农民。住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西梁村118号。 被执行人:鲁文杰,男,汉族,现年55岁,住玛纳斯县,农民,住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西梁村116号。 被执行人:武治国,男,汉族,现年27岁,住玛纳斯县,农民,住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西梁村116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鲁文珍、鲁文杰、武治国执行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1104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鲁文珍、鲁文杰、武治国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53782.9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保全人鲁文珍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二六工支行尾号9011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建国西路支行尾号7174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被保全人鲁文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9274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4031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3、冻结被保全人武治国在工行新疆石河子营业部尾号6680账户(实际冻结19.84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尾号260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纪坤书记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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