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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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270号案件名称
李小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小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270号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关于李某某罚金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4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靖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于2021年4月2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罚金5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尹京阳采取失信人惩戒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12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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