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宝、艾则孜·麦麦提敏等赛买提·艾合麦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578号案件名称
赵晓宝、艾则孜·麦麦提敏等赛买提·艾合麦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晓宝;艾则孜·麦麦提敏;赛买提·艾合麦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宝,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和田市。 被执行人:艾则孜·麦麦提敏,男,维吾尔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赛买提·艾合麦提,男,维吾尔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申请执行人赵晓宝与被执行人艾则孜·麦麦提敏,艾则孜·麦麦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3224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丽扎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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