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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宝、艾则孜·麦麦提敏等赛买提·艾合麦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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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578号
  • 案件名称

    赵晓宝、艾则孜·麦麦提敏等赛买提·艾合麦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晓宝;艾则孜·麦麦提敏;赛买提·艾合麦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宝,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和田市。    被执行人:艾则孜·麦麦提敏,男,维吾尔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赛买提·艾合麦提,男,维吾尔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申请执行人赵晓宝与被执行人艾则孜·麦麦提敏,艾则孜·麦麦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3224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丽扎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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