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武与石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42民初3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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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579号案件名称
张学武与石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学武;石勇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渝0242民初3579号 原告:张学武,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酉阳县。被告:石勇,男,1987年9月9日生,住酉阳县。原告张学武诉被告石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石勇,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工资277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石勇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2018年期间,被告石勇找到原告张学武装修酉阳县群团服务中心、文化馆、图书馆、龙腾盛世、广场艾果定制、龙泉府邸、水利局办公室、国税局办公室,期间共产生劳务工资总计3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2018年12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0700的欠条一张,2018年总计支付了6500元,剩余27700元一直未支付。被告又于2020年6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从2020年开始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石勇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张学武系刮膏上漆师傅,被告石勇从事承包装修工程。2016年—2018年期间,被告石勇雇请原告张学武到酉阳县群团服务中心、文化馆、图书馆、龙腾盛世、广场艾果定制、龙泉府邸、水利局办公室、国税局办公室刮膏上漆。2018年12月3日,被告石勇向原告张学武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学武工资30700(叁万零柒佰元整)。后石勇向张学武支付工资6500元。2020年6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石勇再次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张学武工资27700.00(贰万柒仟柒佰圆整),于今年内(2020年内先付10000.00元,壹万圆整)余下明年付清。原、被告约定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本院认为,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本案原告持有被告石勇向其出具的工资欠条27700元,故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张学武的劳动报酬27700元。如果被告石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石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兴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翻 书 记 员 彭江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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