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五越喷画服务部、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昌府区第二分店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恢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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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恢257号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五越喷画服务部、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昌府区第二分店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五越喷画服务部;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昌府区第二分店;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五越喷画服务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天昊汽车服务中心C9号。经营者:邵代山,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昌府区第二分店,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柳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东70米路南。负责人:陈思文,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柳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思文,经理。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五越喷画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昌府区第二分店、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鲁1502民初5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五越喷画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通过留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昌府区第二分店、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昌府区第二分店、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昌府区第二分店、山东青树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本金11300元及违约金,已执行0元,尚欠欠款本金113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于敬斌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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