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荣、邬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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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771号案件名称
张会荣、邬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会荣;邬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771号原告:张会荣,女,1980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贵,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军,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张会荣与被告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张会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邬军偿还借款21200元及利息22800元,共计4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邬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广州满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双方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月息2%,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2016年6月2日,邬军出具还款计划书,将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6月1日差欠的利息4200元转为本金,即承诺差欠广州满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金34200元,每月1号偿还3000元,分12个月还完,每月支付利息600元。至2017年6月12日邬军支付利息18000元,至2017年4月5日偿还本金13000元,余下本息经张会荣多次催讨,邬军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广州满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张会荣于2014年8年13日设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9年7月3日登记注销。案涉《借款(担保)合同》系原广州满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邬军(乙方)于2015年8月12日所签订,合同第八条约定“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举重以明轻,现张会荣因广州满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销,继受其案涉合同权利,起诉要求邬军偿还借款,仍应受该管辖协议的约束,故本案应由原广州满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薇斯书 记 员 龚 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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