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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6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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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950号
  • 案件名称

    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695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新伊大街与政和东路交汇处顺兴政和国际11号楼C座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MA44RKT479。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启明西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11027C。法定代表人:何海兵。关于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69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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