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艳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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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528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艳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艳分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528号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南郊路东侧(中级法院旁)。 法定代表人:吴茂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分,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暖气费3,815.58元,延期付款利息1,087.44元,合计4,903.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0日,被告购买了由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阿克苏市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原告自2014年冬季开始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冬季开始拒绝缴纳暖气费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杉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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