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执恢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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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恢22号案件名称
张波、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波;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8执恢22号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波: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湘08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波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4938.18元。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对被执行人张波的剩余欠款债权。本案执行费1474.07元,由被执行人张波负担,本院已从扣划张波的银行存款中予以扣缴。故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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