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光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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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870号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光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光志;刘小云;谢光本;曾细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870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光志,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刘小云(谢光志妻子),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谢光本,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曾细元(谢光本妻子),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光志、刘小云、谢光本、曾细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94元,减半收取计3247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小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赛花书 记 员 胡振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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