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40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淳化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购车款31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4元、案件执行费3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营业所账号为62********账户内9300元至淳化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800080000015630004203,开户行: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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