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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石自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4执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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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805号
  •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石自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石自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4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经营者:王孝华,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石自军,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立案受理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石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04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经营者:王孝华,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石自军,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立案受理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石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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