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德新、赵诗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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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209号案件名称
有德新、赵诗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有德新;赵诗晶;赵绪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209号原告:有德新,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东关街108号1号楼3单元4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树斌,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诗晶,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东平洛村246号。被告:赵绪卫,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东平洛村281号。原告有德新与被告赵诗晶、赵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有德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有德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传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曹文举书 记 员 陈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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