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宁、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18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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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18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小宁、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小宁;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益阳市商务局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1830号之一原告:徐小宁,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州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被告:益阳市商务局,住所地益阳市梓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大,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婷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徐小宁与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益阳市商务局与本案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于2021年5月30日依职权追加益阳市商务局为本案被告。原告徐小宁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益阳市商务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益阳市商务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宁撤回对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益阳市商务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徐小宁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军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竹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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