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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宁、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18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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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18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小宁、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小宁;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益阳市商务局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1830号之一原告:徐小宁,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州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被告:益阳市商务局,住所地益阳市梓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大,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婷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徐小宁与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益阳市商务局与本案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于2021年5月30日依职权追加益阳市商务局为本案被告。原告徐小宁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益阳市商务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益阳市商务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宁撤回对被告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益阳市商务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徐小宁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军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竹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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