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付、抚顺市金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04执1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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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404执147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成付、抚顺市金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成付;抚顺市金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4执1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成付,男性,1962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新抚区。被执行人:抚顺市金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拉古经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雯。本院在执行刘成付与抚顺市金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抚顺市金鑫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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