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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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3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某、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某;党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某,男,汉族,住淳化县。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党某某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党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安某苹果款1671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党某某所有的苹果予以查封,因苹果属鲜活商品,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党某某自行变卖被查封的苹果,并将变卖所得款项交回本院,扣除仓库保管费后变卖苹果实际所得款项为92917.72元,按各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安某实际领取5013.39元。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款项11705.61元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安某表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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