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刘晓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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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78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刘晓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刘晓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56号。负责人:余传威,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晓薇,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晓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薇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保单现金价值,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孙连琪书 记 员 马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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