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邓玉清,叶兴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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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执723号案件名称
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邓玉清,叶兴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邓玉清;叶兴梅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业石镇同古岭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88D28A。法定代表人:张嘉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邓玉清,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叶兴梅,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东莞致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玉清、叶兴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南平仲裁委员会(2020)南仲案字第1-4716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31770.14元及利息等。执行立案后,本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邓玉清、叶兴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查控措施,依法冻结并实际扣划到被执行人邓玉清银行账户存款466.7元、网络资金150.69元,叶兴梅银行账户存款47.47元,网络资金809.2元,该款已划付申请执行人959.89元,收取本案执行费514.17元。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邓玉清、叶兴梅名下可继续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邓玉清、叶兴梅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亦未查控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经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邓玉清、叶兴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执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国贞审判员 张晋鹏审判员 吴晓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家孟-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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