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梁粮酒行、李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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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198号案件名称
诸暨市梁粮酒行、李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诸暨市梁粮酒行;李想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梁粮酒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王家井镇千秋桥村千秋137号。经营者:徐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想,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上诉人诸暨市梁粮酒行因与被上诉人李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梁粮酒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梁粮酒行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梁粮酒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确定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诸暨市梁粮酒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寒审判员 牛玉洲审判员 孙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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