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兴城市不二家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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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816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兴城市不二家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兴城市不二家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城市白塔满族乡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816号原告: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4817407729036。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村村主任。地址: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被告:兴城市不二家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481MA0U03FR9K。法定代表人:王娜。住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第三人:兴城市白塔满族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81001217789A。法定代表人:张志刚,乡长。地址:兴城市白塔乡白塔村。本案在审理原告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兴城市不二家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兴城市白塔满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未在七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白塔乡下长茂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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