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俊、姚传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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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686号案件名称
王成俊、姚传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成俊;姚传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姚传祖,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王成俊与姚传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保险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尹本毅审判员吴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子 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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