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艳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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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80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艳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艳春;刘庆阳;符冬冬;于国;宁艳萍;张海英;徐小凤;丁丽;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80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住所地:肇源县新曙光街(中央大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学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被告:李艳春,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庆阳,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符冬冬,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于国,男,1979年—2—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宁艳萍,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海英,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徐小凤,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丁丽,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利,该合作社主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与李艳春、刘庆阳、符冬冬、于国、宁艳萍、张海英、徐小凤、丁丽、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在本院—3—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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