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元、庞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0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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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0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兴元、庞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兴元;庞海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兴元,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庞海波,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兴元与被执行人庞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2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兴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庞海波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兴元借款4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庞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庞海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庞海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庞海波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庞海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媒体曝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庞海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0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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