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瑜、韩修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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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208号案件名称
赵瑜、韩修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瑜;韩修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赵瑜,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韩修远,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赵瑜与被执行人韩修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黑1002民初15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修远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中路6-2号2-5-2、备案编号E1507022536、建筑面积117.4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将款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修远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中路6-2号2-5-2、备案编号E1507022536、建筑面积117.41平方米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长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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