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7101刑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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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刑初267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大成案件缘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10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纠集石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至本市嘉定区李家村XXX号东侧S7沪崇高速下马家桥杨泾河水域,由孙某某使用电海斗、锂电池、逆变器等工具,通过电捕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石某某拎桶装鱼。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二人为逃避侦查将渔获物和电海斗等丢弃后逃逸,当晚孙某某将网上购买的锂电池退货。同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以人民币500元(已缴纳)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经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江 涛法官助理 李艳杰书 记 员 尹恒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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