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新与王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6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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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6098号案件名称
刘大新与王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大新;王金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6098号原告:刘大新,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被告:王金兰,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新诉被告王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赵永利调解,人民调解员朱桂林担任记录,原告刘大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童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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