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恢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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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恢329号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刘某;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26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与张某某、刘某、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2016)豫1326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1326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张某某、刘某、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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