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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恢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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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恢329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刘某;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26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与张某某、刘某、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2016)豫1326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1326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张某某、刘某、淅川县太极湖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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