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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尚庆广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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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623号
  • 案件名称

    陈辉、尚庆广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辉;尚庆广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623号原告:陈辉,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尚庆广,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陈辉与被告尚庆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辉在诉讼费缴费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辉撤诉。审判员 王 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贾玲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623号原告:陈辉,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尚庆广,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陈辉与被告尚庆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辉在诉讼费缴费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辉撤诉。审判员 王 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贾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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