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尚庆广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6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623号案件名称
陈辉、尚庆广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辉;尚庆广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623号原告:陈辉,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尚庆广,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陈辉与被告尚庆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辉在诉讼费缴费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辉撤诉。审判员 王 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贾玲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623号原告:陈辉,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尚庆广,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陈辉与被告尚庆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辉在诉讼费缴费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辉撤诉。审判员 王 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贾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良、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执173号 下一篇 李雨泽、白玉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