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小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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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939号案件名称
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小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小伟;周胜玉;刘传冰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89-1号。法定代表人关洪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小伟,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周胜玉,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传冰,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小伟、周胜玉、刘传冰融资租赁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小伟、周胜玉、刘传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36339.0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小伟、周胜玉、刘传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长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小伟、周胜玉、刘传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福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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