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8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869号
  •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芳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叶芳,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与安和路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华祥店。法定代表人:刘庭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阳光楼A208室。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芳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19)闽0504执1485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两被执行人支付泉州市洛江区万虹公路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华祥店)商铺租金。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21)闽0504执1869号执行案件并入(2019)闽0504执1485号案件统一执行;二、本院(2021)闽0504执1869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翁聪煜执行员  郑奕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雅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