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进、田军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5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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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5275号案件名称
陈学进、田军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学进;田军臣;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高百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5275号原告:陈学进,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田军臣,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西、湖心岛东正商木华广场3号楼18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被告:高百平,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陈学进与被告田军臣、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陈学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学进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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