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佑康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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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刑初414号案件名称
汤佑康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汤佑康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304刑初414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佑康,男,2002年6月20日出生,湘潭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因盗窃,2021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7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2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佑康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细平、胡光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裴千榕担任法庭记录,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佑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汤佑康伙同他人在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盒子”商场内,盗窃被害人倪某的“大嘴鸭”店微波炉一台。随后,被告人汤佑康等人又来到该商场内被害人范某某的“瑞幸咖啡”店,盗窃料理机一台、咖啡豆十包。 2.2021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汤佑康伙同他人在湘潭市岳塘区万福街“辉达汽车”附近,以拉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林某的湘CAXXXX轿车内黄金戒指2个、含黄金吊坠的手链一串、黄色芙蓉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8包。 3.2021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汤佑康伙同他人在湘潭市高新区万达华府二期附近,以拉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聂某某的湘AHXXXX轿车内剑南春2瓶、和气生财香烟一条。 上笔盗窃完成后,被告人汤佑康再次伙同他人来到湘潭市高新区“三湘大酒店”附近,以拉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的湘CVXXXX轿车内8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一双耐克鞋子、一个耐克手提包、一台笔记本电脑。 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4141.3元。 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汤佑康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倪某、范某某、聂某某、田某某的经济损失,四名被害人对被告人汤佑康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佑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佑康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佑康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汤佑康伙同他人在湘潭市雨湖区“城市盒子”商场内,盗窃“大嘴鸭”店内微波炉一台。随后,被告人汤佑康等人又来到该商场内的“瑞幸咖啡”店,盗窃料理机一台、咖啡豆十包。 案发后,被告人汤佑康的家属退赔了“大嘴鸭”店损失300元,退赔了“瑞幸咖啡”店损失4000元,被告人汤佑康取得了谅解。 2.2021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汤佑康伙同他人在湘潭市岳塘区万福街“辉达汽车”附近,以拉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林某的湘CAXXXX轿车内黄金戒指2个、含黄金吊坠的手链一串、黄色芙蓉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8包。 经湖南锦湘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和气生财香烟评估价格为440元,被盗芙蓉王香烟评估价格为175元,被盗周生生牌黄金戒指评估价格为1119.3元。案发后,被告人汤佑康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林某损失5800元,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汤佑康表示谅解。 3.2021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汤佑康伙同他人来到湘潭市高新区“三湘大酒店”附近,以拉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的湘CVXXXX轿车内8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一双耐克鞋子、一个耐克手提包、一台笔记本电脑。 经湖南锦湘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芙蓉王香烟评估价格为200元,被盗耐克牌鞋子评估价格为799元,被盗耐克牌健身包评估价格为48元。案发后,被告人汤佑康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田某某损失6700元,被害人田某某对被告人汤佑康表示谅解。 4.2021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汤佑康再次伙同他人在湘潭市高新区万达华府二期附近,以拉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聂某某的湘AHXXXX轿车内剑南春2瓶、和气生财香烟一条。 经湖南锦湘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剑南春白酒评估价格为840元,被盗和气生财香烟评估价格为520元。案发后,被告人汤佑康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聂某某损失1300元,被害人聂某某对被告人汤佑康表示谅解。 综上,经鉴定,被告人汤佑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4141.3元。 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汤佑康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佑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佑康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汤佑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汤佑康的家属退赔了被盗商铺和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佑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曲艳 人民陪审员 张细平 人民陪审员 胡光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潘晶莹 书 记 员 裴千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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