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刘东海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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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75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刘东海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刘东海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585392U),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东海,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东海的存款、收入24254.78元(其中本金23994.78元;执行费260元); 二、被执行人刘东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东海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长青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菲罗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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