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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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567号案件名称
夏某某、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夏某某;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李 硕执行员 :田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宝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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