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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李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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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80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李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李侠;闫荣强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8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平安街39号。负责人:林国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重,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侠,女,汉族,1987年12月20日生,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闫荣强,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李侠、闫荣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2—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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