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先长、潘长青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0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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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045号之二案件名称
米先长、潘长青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米先长;潘长青;梁高文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0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米先长,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潘长青,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梁高文,男,侗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申请执行人米先长、潘长青与被执行人梁高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225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信息查询;2021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住房登记;2021年5月18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高文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湘N×××××的长安牌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不知下落,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梁高文持有的怀化创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的股权进行了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1106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向宏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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