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洁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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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866号案件名称
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洁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洁琳;杨家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866号原告: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城厢西路交口晋丰大厦3号楼1门101室。法定代表人:梁洪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翔,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洁琳,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杨家义,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洁琳、杨家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以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 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紫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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